谬之章—驳斥所谓“再陷高层动荡,中国燃气未了局”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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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之章—驳斥所谓“再陷高层动荡,中国燃气未了局”一文
继媒体上出现“韩国SK虎视眈眈中国燃气控制权激烈争夺”一文之后,又现为徐鹰一伙粉饰之文章。文题曰,“再陷高层动荡,中国燃气未了局”(以下简称“再陷”文)。与“虎视眈眈”一文相似,“再陷”一文同样是词不达意、漏洞百出。想必是徐鹰一伙打算继续利用媒体的功效,释放颠倒黑白的烟雾弹,以期达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目的。为了让大家能够不被谬论所左右,不被误导所迷惑,以下笔者会把“再陷”一文中的逻辑错误简要展示出来,逐一解析。希望以此澄清公众之视听,也让“再陷”一文企图偷换概念、颠倒是非的本质曝曝光。
谬论一:错误因果 + 对香港上市公司条例的无知
错误因果(post hoc fallacy):拉丁语“它发生在之后,所以它是结果。”整个短语的意思是:“在此之后,因而必然由此造成。”
【原文】“17日,一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对记者透露,罢免缘于两人与刘明辉、黄勇关于公司的战略方向不一致有关,而这种冲突在去年年初即已在公司掀起较大波澜,并在7月份达到高潮,从而影响中国燃气2010年下半年的战略决策及并购计划。”“前述知情人士称,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已在2010年3、4月份于公开市场上展现,彼时,中国燃气股东内对是否并购中裕燃气有不同诉求。”
【解析】大股东对于中国燃气发展战略决策的不同诉求虽然发生于罢免李、徐之前,但冒然把前者归咎为后者的原因,就犯下了这里所说的错误因果,不知这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是否有充分必要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动不动就跑出来乱说是不对的。要知道罢免上市公司主席副主席属于重大人士变动,是要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报告解释罢免原因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发展方向观点上的不一致是一个正常现象,就像普通人对事物的不同看法一样,是不可能成为罢免的理由的,是被香港这个法制社会所不允许的。奉劝这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还是先把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条例弄清楚再说吧。
“再陷”一文称李小云、徐鹰与刘明辉之间的矛盾是因为他们对中裕燃气的收购策略持有不同看法,并且有所谓“掀起波澜”、“达到高潮”的后果。那为什么不在“达到高潮”之时,就将李、徐罢免?足足往后拖了七个月,是什么原因?这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以此手法,打算掩盖徐鹰等人在2010年5月-8月间以及最近几个月以来肆意践踏公司董事会权威的事实,未免显得低劣。
谬论二: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straw man):又称为稻草人谬误,指创造一个虚假的情况,然后去攻击它。
【原文】“数位中国燃气员工向媒体证实,刘、黄二人被捕是遭人内部举报,系公司内部利益纷争激烈所致。在有关论坛上,有发帖者以知情人身份称,2010年12月17日上午深圳警方实施抓捕后,中国燃气董事局副主席徐鹰便带人查封了刘、黄二人办公室。在罢免李徐两人职务之前,中国燃气一直对上述传言予以否认,但3月4日、14日的两次罢免,才在某个侧面上予以佐证。”
【解析】中国燃气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表示,公司正在与相关人士联络以获取更多资料;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明朗化,于2011年1月4日公告二人被捕的原因,并表示“但按董事會所知,本公司並無向中國政府機構就劉先生或黃先生作出任何舉報或投訴”,然后在1月31日再次说明了事件的最新情况。
“再陷”一文中所谓的“中国燃气一直对上述传言予以否认”就玩了两次偷换概念的把戏:首先,公告中提及的“本公司并无做出举报或投诉”指的是中国燃气公司从未以公司名义做出过举报,而并不是否认“刘黄被捕是遭人内部举报”。这两种说法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事实上,中燃从未对是否是内部人举报这个问题做出过公告,文中提到的“否认”是曲解了公司公告的内容后,一厢情愿的说法;
其次,关于传言中徐鹰前副主席带人查封刘黄办公室的做法,中国燃气从未向市场做出过澄清,所谓“中国燃气一直对上述传言予以否认”是什么意思?究竟是谁代替中燃公司做出的否认?随便捏造情况,冒充上市公司发言人可不大对头。
谬论三:确认偏误
确认偏误(confirmation bias):指无论合乎事实与否,个人偏好支持自己的成见、猜想的倾向。如,选择性地回忆、搜集有利细节,忽略矛盾的资讯,并加以片面诠释。
【原文】“当年的并购中,中国燃气发布公告称,中裕燃气主席王文亮向中裕燃气管理层说明被收购的情况后,管理层要求争取更多利益,王文亮同意派发特别花红及送赠汽车,并似乎得到中国燃气董事总经理刘明辉的默许。”
【解析】中裕燃气主席要向中裕燃气管理层派发任何形式的激励计划,并不需要得到中国燃气高管的同意,应由中裕主席与其董事会协商,与“似乎得到中国燃气董事总经理刘明辉的默许”是完全没联系的。文章这么说要不就是缺乏常识,要不就是为了支持自己的成见,故意做出的片面诠释了。至于“似乎的默许”的说法,就更是不知其论断的依据了。
谬论四:无知论据
无知论据(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误导性的论据,倚仗于人们的无知。
【原文】“在中国燃气的网站上,国台办的背景充斥其间,亦重点提及中石化为其第二大股东,加上“中国”二字,“国企”角色跃然纸间。”“从 2001年中国燃气成立至今,海峡金融从未尝到第一大股东的滋味,它不是国企。”
【解析】中国燃气是一间在百慕大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所以它的性质一直就是外资企业,遵守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政策管理,从来都不是国企,根本不存在什么“国企角色”。文中刻意提起的所谓“海峡金融从未尝到过第一大股东的滋味,它不是国企。”便是一个错误的论证;而通过强调中国燃气的中资股东背景和其名字中的“中国”二字,去证明存在什么“国企角色”更为误导,完全是想利用人们的惯性思维和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罢了。
谬论五:不当结论
不当结论(non sequitur):推断或结论没有跟随已建立的前提或证据。
【原文】“10年在内地市场从零到121家城市管道燃气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多项并购充满瑕疵。在郑州标准石化、牡丹江燃气、南宁管道燃气的并购过程中,交易疑点层出不穷。如以后者为例,刘明辉作为中国燃气下属中燃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南宁管道燃气的部分股权转给其也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中燃气技术有限公司。”
【解析】中国燃气的所有并购行为都是经过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经董事会同意,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公告过的。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何以说中燃的多项并购充满瑕疵,交易疑点曾出不穷?不知道作者是否认真阅读过与公司收购举措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是否采访过当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此武断的一个结论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谬论六:隐藏证据
隐藏证据(half truths / suppressed evidence):故意欺骗的陈述,通常隐藏一些事实,而那是构成准确描述所必需的。
【原文】“更为引人瞩目的是,48岁的刘明辉于10月6日、12月3日及早前的2008年9月18日等均有增、减持中国燃气超百万股股票的举措,均是高点卖出、低点吸入,为个人积累过千万财富。”
【解析】从香港联交所提供的股权披露信息中可得知,刘明辉实际上从2008年1月14日开始到2008年11月03日期间一直都在买入中国燃气的股票。而2008年间发生了些什么?金融海啸!中国燃气的股价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所以一路走低,从港币2.82一直跌到了0.64。在这种情况下,刘明辉不停地在买进,是为了什么?低点吸入,为自己积累财富?如若此逻辑成立的话,全世界的人岂不都应该趁着金融海啸的时候炒股,那雷曼兄弟的股票更应该是趁低吸入了?头脑正常的人都知道,刘明辉的做法冒着极大的风险,为的是以董事总经理的身份增持来向市场发出信号,增强投资者对中燃的信心;而2010年10月6日,刘明辉将4千万股票卖给SK集团属于与战略股东之间的协议,根本不是市场投机行为。
“再陷”一文中提及的12月3日的交易根本是不存在的,联交所的网站上没有这项记录,也不知是文章的作者是从哪里杜撰出来的。整段论证中隐瞒了大量的事实,杜撰了交易记录,把增强市场信心的行为诬蔑成市场投机,其故意欺骗普罗大众的意图昭然若揭。
谬论七:诉诸权威
诉诸权威(argument from authority /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以“专家”或权威的说话作论据的根基,而不是用逻辑或证据来支持该论据。
【原文】“有分析人士称,中国燃气高管已分成三派,海峡金融、刘明辉及黄勇、韩国SK各列其一,如今韩国SK有望借助中国燃气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解析】匿名的权威人士无从确认其权威性,匿名的分析人士所声称的观点的可信性又从何而来?单凭一个“分析人士”的观点,便下结论说“中国燃气高管层已分为三派”可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中国燃气控制权激烈争夺”里面的“知情人士”又跑到“再陷”一文中兴风作浪,而且摇身一变成为了“分析人士”。请问到底是谁称中燃高管层分为三派?何以说是分成三派?三派各自的主要观点和矛盾是什么?所有的证据从何而来呢?
谬论八:无知 + 乱讲
【原文】“对于中国燃气而言,已身陷囹圄的刘明辉的8.94%则成为未来各方的利益争夺所在,而刘明辉妻子持有7.2%的股权亦是可左右的棋子。”
【解析】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刘明辉及其妻子名义上共同享有刘明辉的股权。刘明辉妻子持有的股权就是刘明辉的股权。“7.2%”包含在“8.94%”里面,这个道理够简单不?哪儿来的一个8.94%,一个7.2%,靠什么逻辑计算出来的?“再陷”一文在此表现出了对中燃的基本股权结构以及法律常识的无知。既然对中燃公司根本就不了解,那么作者炮制出“再陷”一文,抛掷一系列雷人的观点,其目的何在?
“再陷高层动荡,中国燃气未了局”原文地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1-3-18/1OMDAwMDIyNzM1OQ.html?source=hp&position=focus
相关公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104/LTN20110104605_C.pdf
谬论一:错误因果 + 对香港上市公司条例的无知
错误因果(post hoc fallacy):拉丁语“它发生在之后,所以它是结果。”整个短语的意思是:“在此之后,因而必然由此造成。”
【原文】“17日,一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对记者透露,罢免缘于两人与刘明辉、黄勇关于公司的战略方向不一致有关,而这种冲突在去年年初即已在公司掀起较大波澜,并在7月份达到高潮,从而影响中国燃气2010年下半年的战略决策及并购计划。”“前述知情人士称,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已在2010年3、4月份于公开市场上展现,彼时,中国燃气股东内对是否并购中裕燃气有不同诉求。”
【解析】大股东对于中国燃气发展战略决策的不同诉求虽然发生于罢免李、徐之前,但冒然把前者归咎为后者的原因,就犯下了这里所说的错误因果,不知这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是否有充分必要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动不动就跑出来乱说是不对的。要知道罢免上市公司主席副主席属于重大人士变动,是要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报告解释罢免原因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发展方向观点上的不一致是一个正常现象,就像普通人对事物的不同看法一样,是不可能成为罢免的理由的,是被香港这个法制社会所不允许的。奉劝这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还是先把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条例弄清楚再说吧。
“再陷”一文称李小云、徐鹰与刘明辉之间的矛盾是因为他们对中裕燃气的收购策略持有不同看法,并且有所谓“掀起波澜”、“达到高潮”的后果。那为什么不在“达到高潮”之时,就将李、徐罢免?足足往后拖了七个月,是什么原因?这位“接近中国燃气人士”以此手法,打算掩盖徐鹰等人在2010年5月-8月间以及最近几个月以来肆意践踏公司董事会权威的事实,未免显得低劣。
谬论二: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straw man):又称为稻草人谬误,指创造一个虚假的情况,然后去攻击它。
【原文】“数位中国燃气员工向媒体证实,刘、黄二人被捕是遭人内部举报,系公司内部利益纷争激烈所致。在有关论坛上,有发帖者以知情人身份称,2010年12月17日上午深圳警方实施抓捕后,中国燃气董事局副主席徐鹰便带人查封了刘、黄二人办公室。在罢免李徐两人职务之前,中国燃气一直对上述传言予以否认,但3月4日、14日的两次罢免,才在某个侧面上予以佐证。”
【解析】中国燃气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表示,公司正在与相关人士联络以获取更多资料;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明朗化,于2011年1月4日公告二人被捕的原因,并表示“但按董事會所知,本公司並無向中國政府機構就劉先生或黃先生作出任何舉報或投訴”,然后在1月31日再次说明了事件的最新情况。
“再陷”一文中所谓的“中国燃气一直对上述传言予以否认”就玩了两次偷换概念的把戏:首先,公告中提及的“本公司并无做出举报或投诉”指的是中国燃气公司从未以公司名义做出过举报,而并不是否认“刘黄被捕是遭人内部举报”。这两种说法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事实上,中燃从未对是否是内部人举报这个问题做出过公告,文中提到的“否认”是曲解了公司公告的内容后,一厢情愿的说法;
其次,关于传言中徐鹰前副主席带人查封刘黄办公室的做法,中国燃气从未向市场做出过澄清,所谓“中国燃气一直对上述传言予以否认”是什么意思?究竟是谁代替中燃公司做出的否认?随便捏造情况,冒充上市公司发言人可不大对头。
谬论三:确认偏误
确认偏误(confirmation bias):指无论合乎事实与否,个人偏好支持自己的成见、猜想的倾向。如,选择性地回忆、搜集有利细节,忽略矛盾的资讯,并加以片面诠释。
【原文】“当年的并购中,中国燃气发布公告称,中裕燃气主席王文亮向中裕燃气管理层说明被收购的情况后,管理层要求争取更多利益,王文亮同意派发特别花红及送赠汽车,并似乎得到中国燃气董事总经理刘明辉的默许。”
【解析】中裕燃气主席要向中裕燃气管理层派发任何形式的激励计划,并不需要得到中国燃气高管的同意,应由中裕主席与其董事会协商,与“似乎得到中国燃气董事总经理刘明辉的默许”是完全没联系的。文章这么说要不就是缺乏常识,要不就是为了支持自己的成见,故意做出的片面诠释了。至于“似乎的默许”的说法,就更是不知其论断的依据了。
谬论四:无知论据
无知论据(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误导性的论据,倚仗于人们的无知。
【原文】“在中国燃气的网站上,国台办的背景充斥其间,亦重点提及中石化为其第二大股东,加上“中国”二字,“国企”角色跃然纸间。”“从 2001年中国燃气成立至今,海峡金融从未尝到第一大股东的滋味,它不是国企。”
【解析】中国燃气是一间在百慕大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所以它的性质一直就是外资企业,遵守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政策管理,从来都不是国企,根本不存在什么“国企角色”。文中刻意提起的所谓“海峡金融从未尝到过第一大股东的滋味,它不是国企。”便是一个错误的论证;而通过强调中国燃气的中资股东背景和其名字中的“中国”二字,去证明存在什么“国企角色”更为误导,完全是想利用人们的惯性思维和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罢了。
谬论五:不当结论
不当结论(non sequitur):推断或结论没有跟随已建立的前提或证据。
【原文】“10年在内地市场从零到121家城市管道燃气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多项并购充满瑕疵。在郑州标准石化、牡丹江燃气、南宁管道燃气的并购过程中,交易疑点层出不穷。如以后者为例,刘明辉作为中国燃气下属中燃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南宁管道燃气的部分股权转给其也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中燃气技术有限公司。”
【解析】中国燃气的所有并购行为都是经过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经董事会同意,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公告过的。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何以说中燃的多项并购充满瑕疵,交易疑点曾出不穷?不知道作者是否认真阅读过与公司收购举措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是否采访过当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此武断的一个结论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谬论六:隐藏证据
隐藏证据(half truths / suppressed evidence):故意欺骗的陈述,通常隐藏一些事实,而那是构成准确描述所必需的。
【原文】“更为引人瞩目的是,48岁的刘明辉于10月6日、12月3日及早前的2008年9月18日等均有增、减持中国燃气超百万股股票的举措,均是高点卖出、低点吸入,为个人积累过千万财富。”
【解析】从香港联交所提供的股权披露信息中可得知,刘明辉实际上从2008年1月14日开始到2008年11月03日期间一直都在买入中国燃气的股票。而2008年间发生了些什么?金融海啸!中国燃气的股价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所以一路走低,从港币2.82一直跌到了0.64。在这种情况下,刘明辉不停地在买进,是为了什么?低点吸入,为自己积累财富?如若此逻辑成立的话,全世界的人岂不都应该趁着金融海啸的时候炒股,那雷曼兄弟的股票更应该是趁低吸入了?头脑正常的人都知道,刘明辉的做法冒着极大的风险,为的是以董事总经理的身份增持来向市场发出信号,增强投资者对中燃的信心;而2010年10月6日,刘明辉将4千万股票卖给SK集团属于与战略股东之间的协议,根本不是市场投机行为。
“再陷”一文中提及的12月3日的交易根本是不存在的,联交所的网站上没有这项记录,也不知是文章的作者是从哪里杜撰出来的。整段论证中隐瞒了大量的事实,杜撰了交易记录,把增强市场信心的行为诬蔑成市场投机,其故意欺骗普罗大众的意图昭然若揭。
谬论七:诉诸权威
诉诸权威(argument from authority /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以“专家”或权威的说话作论据的根基,而不是用逻辑或证据来支持该论据。
【原文】“有分析人士称,中国燃气高管已分成三派,海峡金融、刘明辉及黄勇、韩国SK各列其一,如今韩国SK有望借助中国燃气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解析】匿名的权威人士无从确认其权威性,匿名的分析人士所声称的观点的可信性又从何而来?单凭一个“分析人士”的观点,便下结论说“中国燃气高管层已分为三派”可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中国燃气控制权激烈争夺”里面的“知情人士”又跑到“再陷”一文中兴风作浪,而且摇身一变成为了“分析人士”。请问到底是谁称中燃高管层分为三派?何以说是分成三派?三派各自的主要观点和矛盾是什么?所有的证据从何而来呢?
谬论八:无知 + 乱讲
【原文】“对于中国燃气而言,已身陷囹圄的刘明辉的8.94%则成为未来各方的利益争夺所在,而刘明辉妻子持有7.2%的股权亦是可左右的棋子。”
【解析】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刘明辉及其妻子名义上共同享有刘明辉的股权。刘明辉妻子持有的股权就是刘明辉的股权。“7.2%”包含在“8.94%”里面,这个道理够简单不?哪儿来的一个8.94%,一个7.2%,靠什么逻辑计算出来的?“再陷”一文在此表现出了对中燃的基本股权结构以及法律常识的无知。既然对中燃公司根本就不了解,那么作者炮制出“再陷”一文,抛掷一系列雷人的观点,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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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儿大的- 初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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